(2015)赤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段开文与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开文,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段开文,男,1943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段其国(特别授权),男,1949年1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水市丙安乡丙安村。法定代表人殷华兵,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开文诉被告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开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开文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开文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段开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