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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0624-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624-0626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A10室。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琨,该单位职员。被告靳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三案诉讼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