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华,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子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立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5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