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执补字第0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倪高照与刘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高照,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南执补字第00046-4号申请执行人倪高照。被执行人刘立军。申请执行人倪高照与被执行人刘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高照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06645.64万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中止对本案执行。2015年5月26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立军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搜查出现金2200元及银行存款2865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28日和6月30日领取,因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靖(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记书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