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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翟万民与丁传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万民,丁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翟万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丁传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翟万民与被执行人丁传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万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传云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翟万民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平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