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关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