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5年2月2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赫秀荣、李广恩、李广志、李五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牌号为鲁P×××××的小型客车沿临西县珠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中医院门口时,追尾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造成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牌号为鲁P×××××的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临西县珠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中医院门口时,追尾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造成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逸。第二日凌晨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于2015年7月9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5.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5年2月19日晚21时许,其喝酒后驾驶牌照鲁P×××××未年检的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县城珠江路由西向东走到县中医院门口时发生事故。其害怕就驾车跑了,跑到县城平安大街北头时,车滑到路边沟里,其弃车走到张八村时被叔伯哥哥张某乙找到。后张某乙带其到吕寨派出所投案。这辆车的登记所有人是杨某,实际车主是其和杨某两个人的;2、证人张某乙证明,案发当天其听说张某甲撞车了,从张八村拉上张某甲去吕寨派出所投案;3、证人张某丙证明,案发当天傍晚18时许,其和张某甲在吕寨乡宁庄村张子涛家喝的酒。后来散了各自回家;4、证人杨某证明,其系肇事汽车注册登记车主。案发当天,张某甲打电话来说他喝了点酒,在临西县童村撞车了;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肇事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张某甲血液酒精浓度:144mg/100ml;8、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经对车辆损坏部位对比分析,鲁P×××××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尾部接触形成;9、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10、尸检笔录,被害人李某系外伤性脏器损伤死亡;11、临西县公安局临公交认字[2015]第5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临西县公安局关于张某甲归案情况说明;1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赔偿金收条;14、被告人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属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结合临西县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斌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石秋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