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恒、何瑞文等与阮士林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恒,何瑞文,邓其伟,阮士林,阮慧珍,开平市骏达洗染有限公司,谢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60-3号原告:谢恒,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瑞文,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邓其伟,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志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穗聪,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士林,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阮慧珍,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区庆萍,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骏达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水井示范场12号2-4,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21841。法定代表人:余月芹。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富,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恒、何瑞文、邓其伟与被告阮士林、阮慧珍、开平市骏达洗染有限公司、谢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淑梅二○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展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