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廷容、罗学跃等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忠,罗学跃,陈廷容,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29号原告:刘光忠,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学跃,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廷容,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居民小组。负责人:吴玉娟,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忠、罗学跃、陈廷容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光忠、罗学跃、陈廷容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忠、罗学跃、陈廷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忠、罗学跃、陈廷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光忠、罗学跃、陈廷容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