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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关于张庆远申请执行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一案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发,张庆远,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复字第12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张玉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元良,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庆远,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代表人杨克全,职务经理。申请复议人张玉发因张庆远申请执行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拜泉县人民法院(2009)拜民执字第236-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拜泉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被执行人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张玉发做为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的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执行人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现已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玉发应当对被执行人拜泉县发发建材市场所欠申请执行人张庆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张玉发提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张玉发的代理人赵元良称:张玉发于2007年6月30日将发发建材市场有偿转让他人,其对转让后发生的事情不承担责任,发发建材市场与张庆远的债务均是2007年6月30日以后发生的。申请执行人张庆远答辩称:发发建材市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张玉发为投资人,现发发建材市场已经申请废业,无力给付欠款,张玉发做为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债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在此三年期间张玉发以各种理由拒绝大部分运费,2008年7月19日在我的要求下把2004年、2005年、2006年的小票全部收回,给我出具一张总的收据;2007年6月30日张玉发将市场转让他人,在此期间我没有得到其转让债务的说明,所以其对此笔债务的转让不具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和拜泉县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综合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和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玉发对发发建材市场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发发建材市场的企业执照登记,对发发建材市场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予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张玉发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发发建材市场,应承担发发建材市场的债务清偿责任。且有证据证实此债务的形成时间在企业转让之前,本案中张玉发将发发建材市场及债权债务整体转让时并未征得债权人张庆远同意,此行为对张庆远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拜泉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复议人张玉发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张玉发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