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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城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方志康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方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294号原告徐海涛,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方志康,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方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海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