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城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方志康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方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294号原告徐海涛,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方志康,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方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海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