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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四组村民,住59号-1号。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香胡湾北村村民,住175号付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