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四组村民,住59号-1号。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香胡湾北村村民,住175号付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