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林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山县。被告黄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陵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艺娜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