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巴塘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巴法行初字第01号原告张某,四川巴塘人。委托代理人李敦勇,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塘县公安局。地址巴塘县夏邛镇幸福街。法定代表人俄吉志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东,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XX,该局法制科民警。原告张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对于原告的行政处罚【巴公(夏派)刑罚决字(2014)0019号】决定,并请求督促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健康审 判 员 苹 英人民陪审员 友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