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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龙某某等与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9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龙某某、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陈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龙某某、刘某乙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