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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磊磊与张红、曹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磊,张红,曹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朱磊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红,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街126-11号。被告:曹学美,女,汉族,1952年6月8日,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街126-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磊诉被告张红、曹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磊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