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梅,朱星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唐凤梅,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6********,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早禾五组33号。被告朱星全,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6********,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居委会中心街44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唐凤梅诉被告朱星全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凤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唐凤梅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凤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粟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良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