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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谭汝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谭汝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彭佐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兵,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古城,该行职员。被告:谭汝坚,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7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诉被告谭汝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1元,减半收取288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担。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戚耿耿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祖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