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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芳、戈飞龙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刘芳。原告戈飞龙。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树、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娟。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梅。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戈飞龙与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芳、戈飞龙在本院受理本案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张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