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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春玥与刘福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黄小群,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