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春玥与刘福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黄小群,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