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非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晓鹏、何宝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晓鹏,何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非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执行人陈晓鹏,农民。被执行人何宝珍,农民,系陈晓鹏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晓鹏、何宝珍计生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宝珍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版石信用社账号为62×××67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1606.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宝珍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版石信用社账号为62×××67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代理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