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先朗食用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德宝追偿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先朗食用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德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厚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先朗食用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宝。被告深圳市国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惠。被告张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先朗食用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德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29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葛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珏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