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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正春与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春,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刘正春,男。被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小南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春与被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正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春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正春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钦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