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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勇与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要求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郑勇,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昌州中段东段7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767-6。法定代表人陈天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要求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勇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勇负担。审 判 长  卞立跃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