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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久蓉与被执行人孟凡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久蓉,孟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姜久蓉,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喜,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姜久蓉诉孟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孟凡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久蓉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26日的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利率以每月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判决生效后,因孟凡喜未能在判令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姜久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孟凡喜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截至2015年3月12日,其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不足60元。另查明,自2011年以来,孟凡喜在我院另有三件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本金约83万元,因孟凡喜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均未能实际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建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刘 俊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