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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与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346-2号原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江。委托代理人:成金星、盛俏娜。被告: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栋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56元,减半收取62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28元,由原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