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公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4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4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吉C2P1**号白色捷达车,行驶至公主岭市公永路双城堡镇某某医院附近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郑某某相撞,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吴某某相撞后,又撞到李某家的房子,吴某某、郑某某受伤,李某某弃车逃逸。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吴某某、李某无责任。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72毫克/100毫升。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吴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理化检验报告,归案情况,和解协议,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