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彭增旺与尹迎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增旺,尹迎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彭增旺,农民。被告尹迎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增旺诉被告尹迎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增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增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增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增旺负担。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