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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彭增旺与尹迎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增旺,尹迎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彭增旺,农民。被告尹迎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增旺诉被告尹迎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增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增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增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增旺负担。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