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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5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治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治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770号罪犯丁治昌,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治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丁治昌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浙温刑终字第6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治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治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治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罪犯丁治昌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犯,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治昌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