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秀宏与高志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宏,高志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88号原告唐秀宏,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高志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唐秀宏与被告高志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交纳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秀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