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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曾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曾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星月社区。法定代表人曹安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青,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洪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勇,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神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红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茂(实习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