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英斌与被执行人王雪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斌,王雪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吴英斌,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耽子镇孙远村人。被执行人王雪苹,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龙居乡小张吴村*组。申请执行人吴英斌与被执行人王雪苹离婚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雪苹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王雪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英斌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