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梁必遵与梁昌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必遵,梁昌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梁必遵,男。委托代理人杨卫东,男。被告梁昌阳,男。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必遵诉被告梁昌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必遵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必遵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必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必遵负担。审判员 胡正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