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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骆某甲,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乙,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光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