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小霞与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曹小霞,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强银行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