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谢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字(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的姐姐谢某芳通过他人筹集了人民币24万元借给被害人王某,之后王某因无能力偿还借款而四处躲避。同年11月8日23时许,谢某芳和彭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已判决)在赤坎区民主路将王某强行带回寸金五横路东一巷15号5楼住处实施拘禁,并逼迫王某偿还债务。随后,谢某也到场,并以恐吓方式威逼王某偿还借款。约过十多分钟后,谢某离开谢某芳住处。在离开之前,谢某交代谢某芳夫妇将王某留在家中过夜,等待其第二天过来处理。当晚,谢某芳夫妇将王某单独锁住其住处五楼房间内。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为逃避关押而撬坏五楼阳台防盗锁,并沿外墙外排水管往下爬时,不慎坠楼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案发后,谢某的家属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6万元人民币,并免除王某24万元人民币的欠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解协议、收据、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谢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为帮助他人追讨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致使被害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为了逃离关押被摔成轻伤的后果,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帮助他人追讨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致使被害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为了逃离关押被摔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