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GUCCIOGUCCIS.P.A与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GUCCIOGUCCIS.P.A,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73/R号(VIATORNABUONI73/R,50123FLORENCE,ITALY)。法定代表人LeDivelecLemmiMicaela(莱·迪维莱克·莱米·米卡埃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庆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爽爽审判员 蔡卓森审判员 曹新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挺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