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缪伟申请执行余川平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伟,余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缪伟。被执行人余川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川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勇审判员  周权审判员  周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