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燕忠与潘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忠,潘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727号原告:洪燕忠。被告:潘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燕忠与被告潘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宇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忠撤回对被告潘宇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燕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