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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友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张友顺身份证:×××26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1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友顺名下有房产(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141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141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