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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铜都小学、程文昭等辞退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铜都小学,程文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黄石市铜都小学,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北村一路。法定代表人石玲莉,校长。委托代理人吴远兵,该校教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程文昭。申请人黄石市铜都小学(以下简称铜都小学)不服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3日以程文昭四年间断断续续的在黄石市下陆第三中学(以下简称下陆三中)工作,下陆三中已于2014年8月被撤销,在原址基础上成立了铜都小学,下陆三中才是用人单位,故程文昭的社会保险费不应由铜都小学予以补缴;程文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元月在铜都小学任教,任教期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领取工资,铜都小学多次做工作无效后于2015年2月将程文昭予以辞退,故不应由铜都小学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且仲裁委裁决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10元超出了程文昭的仲裁请求范围;程文昭在下陆三中工作四年期间的实际收入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裁决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最低工资差额证据不足,且也不应由其支付;是程文昭自己不愿意与铜都小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铜都小学造成程文昭失业,故不应支付失业救济金以及程文昭提出的要求铜都小学支付工资差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等仲裁请求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铜都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吴远兵与被申请人程文昭到会参加了听证,并分别作了陈述。经听证查明:2009年9月,程文昭到下陆三中工作。双方于2010年9月1日开始连续签订了四份劳动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包括三险),但下陆三中在程文昭工作期间没有为程文昭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8月,由于下陆区教育布局调整,将下陆三中初中部并入有色中学,在下陆三中原校址成立铜都小学,程文昭一直在原校址的学校任教。工作期间,程文昭自行缴纳了三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570元。2014年11月,铜都小学要求程文昭签订2014年9月至11月为期三个月的工资发放协议,并与黄石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程文昭予以拒绝。2015年2月1日,铜都小学以程文昭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领取2014年9月至2015年元月期间的工资为由将程文昭辞退。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程文昭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铜都小学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2110元、医疗保险费10164元,支付失业救济金8568元;支付寒暑假期间未发的工资13680元;因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应向其补发工资6800元;支付2009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360元;支付2014年9月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支付的工资1224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240元;补发和扣发工资的赔偿金20480元;支付其自行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570元和各项医疗费用2553.63元。2015年3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了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铜都小学为程文昭补缴养老保险费31002元,其中:铜都小学承担22144元,程文昭承担8858元;二、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医疗保险损失570元;三、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最低工资差额6060元;四、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10元;五、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失业救济金8140元;六、驳回程文昭其他仲裁请求。还查明:程文昭从2011年9月起至2014年8月止,下陆三中除2012年元月发放400元、2013年元月发放600元、2014年元月和2月各发放40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发放绩效工资420元、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发放绩效工资330元外,2012年2月、3月、7月、8月和2013年7月、8月以及2014年7月、8月均未发放工资,其余每月发放工资8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元月期间,程文昭在铜都小学任教期间的工资5100元(1020元×5个月)未领取。从2011年12月起,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从2013年9月起,增长至每月1020元。本院认为:一、关于铜都小学应否向程文昭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计算办法的问题。铜都小学提出程文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元月在其学校任教,任教期间拒绝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故解除与程文昭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铜都小学并未举证证实程文昭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从铜都小学认可的由程文昭提供的《铜都小学代课教师9-11月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以及程文昭的陈述来看,是铜都小学与黄石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要求程文昭与黄石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而非铜都小学与程文昭签订劳动合同,故程文昭有权予以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规定,下陆三中撤销后在原址成立了铜都小学,程文昭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程文昭在下陆三中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另,程文昭在申请仲裁时提出了由于铜都小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故仲裁委裁决铜都小学支付程文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10元并未超出程文昭的仲裁请求范围。综上,铜都小学提出其不应向程文昭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仲裁委超越仲裁请求范围裁决其向程文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铜都小学应否向程文昭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及计算办法的问题。与上述同理,程文昭从2009年9月至2015年2月1日止一直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铜都小学是在下陆三中原址上成立的,由于下陆三中和铜都小学均没有为程文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应当将程文昭在下陆三中的工作期间连续计算。铜都小学提出下陆三中是用人单位,其不是用人单位,不应由其为程文昭补缴养老保险费,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程文昭在下陆三中工作四年期间的工作收入是否低于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以及应否由铜都小学承担的问题。教师作为特殊行业,虽然在寒暑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务,学校也应当发放该期间的工资��酬。从程文昭认可的铜都小学提供的《下陆三中程文昭工资发放一览表》中记载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下陆三中从2011年12月开始至2014年8月期间,每月向程文昭发放的工资均低于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2月起每月按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扣除每月实际发放给程文昭的工资以及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绩效工资后远高于仲裁委裁决的最低工资差额6060元。与上述同理,程文昭从2009年9月至2015年2月1日止一直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铜都小学是在下陆三中原址上成立的,由于下陆三中从2011年12月起每月向程文昭发放的工资均低于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仲裁委裁决由铜都小学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并无不当。铜都小学提出由其支付程文昭最低工资差额证据不足,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铜都小学应否向程文昭支付失��救济金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程文昭拒绝与黄石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不愿意与铜都小学签订劳动合同,铜都小学以此为由解除了与程文昭之间的劳动关系,故铜都小学应当向程文昭支付失业救济金。铜都小学提出其不应向程文昭支付失业救济金,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程文昭提出的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等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出”的规定,程文昭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劳动仲裁,故其提出的仲裁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铜都小学提出程文昭提出的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等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予以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铜都小学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铜都小学请求撤销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铜都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志刚审 判 员  曹晓燕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青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