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熊雪莲与史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莲,史密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熊雪莲。委托代理人熊建国,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等(与原告兄妹关系)被告史密思,职业社庚工商所干部。原告熊雪莲诉被告史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公告送达后,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密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史密思向我借款人民币18000元整,并约定于2014年端午、中秋、春节前分三次付清,经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给。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史密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今欠到熊雪莲人民币18000元,分三次付清,2014年元月30号付4000元,2014年端午节付6000元,2015年春节付8000元,共计18000元。2014年元月29日史密思”2015年3月30日,余干县公安局古埠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盛秋英与熊雪莲经济纠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自愿为其母亲盛秋英偿还欠款并向原告出具了18000元欠条,分三次付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8000元欠条,有余干县公安局古埠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盛秋英与熊雪莲经济纠纷的情况说明”以予证明,因此被告欠原告18000元债权债务关系之事实应予认定。原告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密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欠款计人民币18000元。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平陪审员 李 燕陪审员 江高梦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谭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