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左兴红与田海军、张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兴红,田海军,张中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左兴红,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田海军,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中华,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舒小兵,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兴红与被告田海军、张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兴红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左兴红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刚人民陪审员 向小花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