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苏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