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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苏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