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滦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裴秀文,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喜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滦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006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第006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欠薪人数、金额与被申请执行人有关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存有较大差异。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第006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滦人社劳监处字第0060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李艳梅代理审判员 徐亚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赐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