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华与被申请人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华,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4号申请人冯华,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唐海艳,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冯华与被申请人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冯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唐玲静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福善村15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00XXXX**号)房屋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唐海艳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海艳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冻结担保人唐玲静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福善村15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00XXXX**号)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