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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冀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冀某。被告郑某甲。原告冀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沟通和交流,结婚后才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明显,但原告也希望与被告相互适应,共同长久地生活下去。2011年后被告就什么也不做,也不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在此期间,双方基本上各处一室,仅仅是名义上的夫妻。2014年4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原告考虑再给其一次机会撤回起诉,但被告承诺的条件丝毫没有兑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的时候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两三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郑某乙,现在左卫第一小学读书,随原告共同生活。2006年原、被告开饭馆后,在经营期间,因一些经营方面的琐事双方发生过争吵。2011年以后,因被告不出去工作,双方常发生矛盾。2014年5月,原告冀某起诉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经法庭做工作,双方和好,原告冀某遂撤回了起诉。2015年6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调解和好未果。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于2007年花4万元左右购买奥拓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由被告郑某甲使用。在左卫镇步行街分期付款首付20万元左右,购买上下两层的门面房一套。夫妻共同债权约四、五万元左右,系开饭馆时的欠帐。夫妻共同外债有欠3000元的啤酒款;建设银行贷款还了五年,约欠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之久并生育女儿,已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组成了较稳定的家庭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疏远系因被告在2011年以后待在家中,未出外工作且双方缺少沟通所致。本案中原告去年起诉与被告离婚,但经做工作,双方又和好。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应该相互理解信任、多加强沟通,以减少矛盾的发生,才能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冀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邸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