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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宜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8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高剑飞,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宜波。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28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宜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宜波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及房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29999.56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