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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张森儿、邓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张森儿,邓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罗兴平,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正清,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森儿,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邓丽珍,女,汉族,1983年06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张森儿、邓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钦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