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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张新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波,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宋某某。原告程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代理人张新平、王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上海市上班时相识,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12月26日生长子程某甲,2013年农历腊月22日在原告老家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8月29日生幼子程某乙。双方生活相当幸福,但被告于2014年腊月30日回到天水后,一直没有返回。原告先后于2015年3月24日、29日两次来到天水及被告家寻找,没有结果。现在长子患有癫痫病,原告抚养压力大,要求依法判令长子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10年在上海市打工期间相识,同年10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于2012年12月26日生长子程某甲,2014年1月22日在原告老家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8月29日生次子程某乙。2014年2月27日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程某甲患有癫痫病。2015年2月18日被告返还老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29日两次来武山寻找被告协商,均没有结果。2015年4月23日至27日,原告在上海因左胫腓骨跌伤骨折而住院治疗。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次子程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上海交通大学医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原告程某与被告宋某某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至于孩子抚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虽然次子程某乙尚在哺乳期内,原则上应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在家,如果判决由被告抚养,将无法落实判决内容,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维护。因此,本院认为维持现有抚养关系对孩子较为有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之规定,判决如下:次子程某乙由原告程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军 来源:百度搜索“”